时间:2026-01-09 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刘文鑫:
申请人孙彬语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深南公(沙河)不罚决字〔2025〕13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南府行复〔2025〕7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南府行复〔2025〕76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南山区复议办,联系电话:0755-8816892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