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叶威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9421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7-23     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叶威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9421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情形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场所西丽文体中心附属楼二栋208室,为苏某某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0000元,未查获药品及医疗器械。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的“一般”规定,你未曾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拟对你作出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的“从轻”规定,你违法行为发生前5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南卫医技罚告 [2026]29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深圳市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110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55-26411328,联系人:陈宇江、张伟涛。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深圳市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110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