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以及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的行为,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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