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5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不能。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五十条: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五十八条:自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30日后,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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