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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31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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