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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时间:2026-07-22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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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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