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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6〕55号)

时间:2026-07-1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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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深圳市天鲜配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K9M48L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龙西鸿倡发工业园3栋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念

  本机关对深圳市天鲜配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鲜配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2025—2026学年度南山区公办校(园)食堂乳制品批量集中采购项目(D包)”(项目编号:NSCG2025000146,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天鲜配公司在本项目D包组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系D包组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D包组财政预算限额(支付上限)为17,414,200元,天鲜配公司中标(成交)综合折扣为0.82。

  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天鲜配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提供了“东莞市塘厦华辉学校牛奶配送服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东莞市塘厦华辉学校牛奶配送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反馈表》,以及“东莞市塘厦华正学校乳制品类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东莞市塘厦华正学校乳制品类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反馈表》。本机关经向东莞市塘厦华正学校、东莞市塘厦华辉学校与东莞市塘厦镇教育管理中心核实,上述6份材料均属于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天鲜配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东莞市塘厦华正学校复函、东莞市塘厦华辉学校复函、东莞市塘厦镇教育管理中心复函、天鲜配公司提交的材料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天鲜配公司前述行为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天鲜配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6〕4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天鲜配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的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本项目D包组财政预算限额(支付上限)为17,414,200元,天鲜配公司系本项目D包组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份虚假资料,合同正在履行,天鲜配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第Ⅱ档情形。根据天鲜配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天鲜配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天鲜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2.罚款人民币214,194.66元(17,414,200元×0.82×15‰=214,194.66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天鲜配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天鲜配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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