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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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廖彬彬、黄巧志、梁艳、苏炼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182、8181、8180、8179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6年2月28日上午9:15在庭审室13(315)(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三楼31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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