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7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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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钦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7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0295.45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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