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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7359号

时间:2026-03-27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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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王洁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35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 69471.97 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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