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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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小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53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35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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