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5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优爆文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优爆文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幸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6】180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525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3日至2026年1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4482.7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369.9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792.64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831.31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740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46556.86元;
八、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6529.78元;
九、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十、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