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30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水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镇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6】328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及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67544.4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餐补46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项目提成16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452.87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320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七、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八、准许申请人撤回其第七项(请求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第十项(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原仲裁请求;
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szns.xueweitong.com/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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