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公开裁决书119-深南劳人仲案【2024】7052号

时间:2025-12-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分享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7052号。

  申请人:张*,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肖*,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负责人:廖*。

  被申请人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廖*。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两名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庭审,两名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972.36元;2、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报销款4336.92元;3、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4、请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两名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其按缺席裁决。申请人向本委提供《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薪资协议确认表》等证明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据《劳动合同》(已核对原件)载明:“甲方(用人单位):*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员工):张*……一、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的工作内容:行政人事总监……落款处甲方加盖*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乙方张*签名确认,2024年7月30日”。其次,被申请人一向本委提供书面答辩书,答辩内容为:1、按照工资单,申请人2024年7月实发工资为1304.35元、2024年8月实发工资为14810.87元、2024年9月工资为2857.14元,应发工资总计为18972.36元,被申请人一同意支付。2、申请人2024年7月报销款4300元、2024年8月报销款36.92元,共计4336.92元,被申请人一同意支付。综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一的答辩内容,本委采信申请人提出的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并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入职时间:2024年7月30日。

  三、工作岗位:行政人事总监。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五、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每月工资15000元。

  六、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9月5日。

  七、关于工资问题:本委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一同意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972.36元,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八、关于报销款问题:本委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一同意支付申请人报销款4336.92元,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九、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一拖欠工资,其在2024年9月5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微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一负责人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依法诉求经济补偿,按15000元×0.5个月=7500元计算。

  本委认为: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离职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中,经查,被申请人一的负责人、被申请人二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廖*,而被申请人二已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视为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故本委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一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的主张予以采信。经上述查明,被申请人一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15000元×0.5个月)。

  十、关于连带责任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二系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故诉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认为:经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系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因此,被申请人二依法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8972.36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报销款人民币4336.92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500元;

  四、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刘  慧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