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8790号。
申请人: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冯*、王*,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阳*。
委托代理人:居*、张*,系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及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12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6272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二、工作岗位:普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27日起至南山*花园项目结束止。
四、社保办理情况: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
五、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9500元。
由被申请人提供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10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表》记录10月份工资为1583.33元、11月份工资为9467.50元、12月份工资为4433.33元,在职期间的出勤工资合计为15484.16元。由被申请人提供经申请人确认真实的《工资转账记录》记载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工资2000元;于2023年12月18日支付工资1000元;于2024年1月3日支付工资5000元;2024年1月26日支付工资2000元;于2024年2月5日支付工资5484.16元,小计支付出勤工资15484.16元。被申请人提供的《10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表》记录在职期间核算的申请人出勤工资为15484.16元,与银行转账记录支付的出勤工资金额一致,被申请人提出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484.16元的主张,证据及依据不足,本委不予采纳。依据双方确认真实性的《10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表》,本委认为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9467.50元。
六、停止工作时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因发生工伤后停止工作,当庭双方确认申请人已经离职。
七、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受伤之后进行了门诊治疗,并未住院治疗。
八、工伤认定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2日作出深人社工伤认决字(2024)*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九、伤残等级鉴定情况: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深劳鉴初字(2024)第*号,档案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
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申请人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庭双方确认申请人已经离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0元(9467.50元×4个月)。
十一、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申请人发生了工伤,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均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6672.96元(9467.50元÷21.75天×19天+9467.50元×3个月)。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6672.9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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